为全面加强我大队行风建设,提高全所干部职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素质,把我支队建设成为一支业务精、行风正、综合素质高的环境监察队伍,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实行逐级负责制。 一、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党支部书记、支队长对全所的行风建设工作负总责,对党支部副书记、支委、副支队长出现行风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队长、副支队长对直接分管的科室领导出现行风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科室正职领导(或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对本科室(队)工作人员出现行风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科室(队)正、副职领导及工作人员出现行风违纪、行风不正等问题,经所办公室稽查人员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包括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报支队长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处理。 五、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科室(队)正、副职领导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风问题的,必须进行处理。 1.不依法征收排污费、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 2.不依法查处环保违法行为,或者在执法中有渎职、越权、循私情、不秉公执法的。 3.没有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有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的。 4.参与被监察单位商业性营销活动、有偿环保工程项目评价、设计和施工的。 5.在环境监察、排污收费过程中收受排污单位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的。 6.环保执法、查处工作和监督力度不到位,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有损环保部门形象的。 7.不按照省、市环保局有关征收排污费分级管理权限规定,在未与区、县级市监察机构协调好的情况下,发生争取排污费,影响环保系统队伍形象的。 8.办事制度不公开又不按工作程序办事或对来访者不主动、热情接待,不负责任,造成排污单位投诉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9.不熟悉环保有关法规、政策和岗位业务,工作效率低、质量差,造成工作失职,影响所工作任务完成及声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