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海岛保护法等法律获通过 举证责任谁承担?污染者!

 

郭薇     2009-12-23

 

 

中国环境报 记者郭薇 北京报道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226日下午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海岛保护法、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侵权责任法在第八章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自201071日起施行。

  海岛保护法自201031日起施行。针对海岛保护法的情况,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表示,海岛保护法的目的就是要解决海岛保护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海岛开发和利用的秩序,特别是保护海岛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通过的海岛保护法明确规定,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违反本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同时指出,违反本法规定,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的,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法规定,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处罚。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决定自201041日起施行。决定立足于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确定了国家实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家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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