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登记工作方案

2003-8-3  14:18:57

 

2003年广州市排污申报登记实施方案

    一、 目的和意义

    为了贯彻执行200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随着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从下半年在全市范围开展。按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境监察总队的要求,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将作为一项基础工作与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和总量控制、环境统计、环境质量评价、现场监督检查、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只有掌握准确的排污申报登记数据,环保部门才能及时掌握本辖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及变化情况,从而有效科学地开展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法律法规依据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工作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三、对象范围和内容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部队、社会团体、党政群机关)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在关工作的通知》(粤环[2003]113号)的规定,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属下的环境监察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排污申报登记内容包括:排污单位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与排污情况有关资料。具体填报内容按附录《填报说明》分行业填写:

    工业企业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

    禽畜养殖业填写《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

    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

    其他单位填写《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

    四、排污申报登记与变更登记工作程序 1.排污单位申报与变更申报。 (1)申报 一般排污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如实申报正常生产和作业情况下的排污情况;建设项目试产前3个月内,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环境监察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项目开工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境监察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申报与排污情况有关的资料:排污单位当年各月新鲜用水量证明资料(自来水收费票据复印件);如申报的废水排放量与新鲜用水量相差较大,必须提供详细的耗水去向证明资料;排放污水、大气和噪声等污染物的监测报告复印件;发电行业须提供燃料购入量和发电量等证明资料。建设项目须提供环保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2)变更申报 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向所在地环境监察部门申报,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排污单位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应当在终止营业后7日内向所在地环境监察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2.环境监察部门受理排污申报登记监察部门主办人员受理排污单位申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按受理编号向申报单位签发受理回条。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排污单位重新填写,并要求在限期内申报。对逾期(每年12月15日前)不申报的,视为拒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环境监察部门审核

    1、对申报表的审核。主要审核其数据及计算依据和有关技术资料是否齐全,逻辑是否合理,各种关系是否成立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内容是否齐全。首先应审核排污单位申报内容是否齐全,不能丢项、漏数,规定要填的内容必须齐全。企业给水、排水及循环水关系。由自来水或自备用水量确定企业用水量,并与其排水量进行比较,视其关系是否合理,看水量平衡误差是否在所掌握的范围以内,同时要审核循环水量是否合理。单位产品、能源、水源、原材料耗用量、废水、废气、废渣及污染物排放量关系能否对应。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与设计情况和管理水平的关系是否相符。年产量与日产量及开工天数关系是否相符。

    (2)、利用多年积累的数据进行审核。工业污染调查、排污收 费、环境统计年报、以往排污申报登记情况、污染设施验收情况、三同时审批情况等,当发现申报登记数据与上述资料有较大的出入时,企业应解释清楚,并拿出依据。

    (3)、利用有关部门的资料进行审核。利用水源、能源、统计等 部门的有关资料核实其耗水量、耗能量、原料用量、产品产量等,然后根据生产工艺和管理水平采用理论 方法推算排污量,从而核定其填报数据的准确性。

    2、监测复核。对申报数据和有关内容有疑问时,可以进行监测复核,对申报登记单位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对重点排污企业进行连续监测,通过一定时段的连续监测确定企业排污量,并与企业申报量核对。监察部门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督监测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交由监测机构组织实施。

    3、现场监理复核。除审核报表的真实性外,还要对重点污染源和有异议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理复核,现场监理复核的主要内容有:对整个生产工艺从原料到产品进行全方位调查核实,从原料的性质与用量,工艺方法与水平,产品产量与产品性质、副产品产量与废物产 生量及物质流失量与流失去向等,核准其污染物排污去向与排污量。审核企业排污口以及各排污口位置是否与报表一致。生产情况是否正常,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产生污染物的主要车间或工段及主要投 加的原料是否一致。排污去向是否正确。各排污口的排污量申报数与现场调查测试数是否一致。排污去向 是否正确。各排污口的排污量申报数与现场调查测试数是否一致。

    5、登记注册建档

    环境监察部门经办人员对排污单位申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审核后,提出经办人审核意见,并把审核意见列表汇总,由环境监察部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核对,最后交环境监察部门负责人审定并签发《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监察部门经办人把已发证的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整理归档。

    填报说明

    1. 本申报表一式三份由排污者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具有核定权限的环境监察机构。

     2.排污者应以本年度实际排污情况为依据,实事求是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

     3.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产前1个月内办理。

     4.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5.环境监察机构可要求排污者在报送《排污申报登记表》时提供必要的补充资料。如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

    6.表一为排污单位的登记信息,其中“申报登记代码”须同国家环保总局2000年的《全国排污申报登记变更与年表》中的代码一致,填报位数为12位,其中“申报单位法人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1714“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填报,填报位数为9位。

    地区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95)填写,其中: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区(省辖市、州、盟及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第五、六位表示县(省辖市辖区、地辖市、省辖县级市、旗)。

     7.“单位类别代码”和“隶属关系代码”参照原全国排污申报登记规范中国家标准代码填写,为1位数字。

     “企业规模代码”参照原全国排污申报登记规范中国家标准代码代码填写,为2位数字。

     “行业代码”参照原全国排污申报登记规范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94)”填报,为4位数字。

     “经济类型代码”参照原全国排污申报登记规范中企业注册类型代码填写,为1位数字。

     8.表二中每个产品应填写对应的原辅材料情况。

     9.表三主要产品生产装置按设计能力年排污量可参照相关设计生产工艺计算,其中污染物代码和名称参照全国排污申报登记规范中污染物编码和名称填写。

    10.表四能源消耗量中燃料煤指排污单位用作燃料的煤炭(非标煤)消耗量;原料煤指企业在生产工艺中用作原料并能转换成新的产品实体的煤炭消费量;

     原料油指企业在生产工艺中用作原料并能转换成新的产品实体的各种油料消费量;燃料油指企业用作燃料的各种油料的总消费量(不包括车船交通用油量);

    原料气指企业在生产工艺中用作原料并能转换成新的产品实体的各种气消费量;燃料气指企业用作燃料的各种气(如天然气、液化气、煤气、沼气、蒸气)的总消费量。

     11.表五“三废”综合利用情况中“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指利用“三废”(废水、废气、固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产值(现行价),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产值;但留作生产上自用的,不应计算产品产值。

     “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指利用“三废”(废水、废气、固废)生产的产品,销售后所得到的利润。

     12.表六年用水总量等于年新鲜用水量和循环用水量的总合计,年用水总量等于生产用水量和生活用水量的总合计。

     13.表七是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污量。其中污染物代码和名称按全国排污申报登记规范中污染物编码和名称填写。

     14.表八是废水及污染物年排放情况,其中废水排放总量等于排污单位全年各排污口废水排放量的总和,废水排放规律代码参照全国排污申报登记规范中排放规律的代码填写,为1位数字。 ’

     纳污水域功能区代码参照全国排污申报登记规范中水域功能区类别的代码来填写,为1位数字。

     其中各类水污染物年排放量为排污单位同类水污染物的年排放总量,

    名称参照全国排污申报登记规范中水污染物编码和名称填写。

     排污口总数指排污单位所有废水排放口的总个数。

     15.表九其中排放去向代码参照全国排污申报登记规范中排放去向代码来填写,为3位字母数字码。中流域名称和代码参照全国排污申报登记规范中全国环境系统水系代码表填写。

     其中水污染物代码和名称参照全国排污申报登记规范中水污染物编码和名称填写。

     16.表十是废水处理设施状况表,其中的废水类别代码参照全国排污申报登记规范中废水类别填写,为3位数字码。

     其中废水处理方法代码参照全国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中废水处理技术设备分类编码填写。

     其中水污染物代码和名称参照全国排污申报登记规范中水污染物编码和名称填写。

     17.表十一是废气及其污染物年排放情况,其中年废气排放总量指排污单位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273K,101325Pa)计。

     其中主要气污染物名称和代码参照全国排污申报登记规范中气污染物编码和名称填写。

     18.表十二其中排放规律代码参照原全国污染物申报登记中排放规律代码,为1位数字。

     其中主要气污染物名称和代码参照全国排污申报登记规范中气污染物编码和名称填写。

     19.表十三其中燃烧方式和燃料代码参照原全国污染物申报登记中代码填写,6位和3位。

     其中排放规律代码参照原全国污染物申报登记中排放规律代码,为1位数字。

     主要气污染物名称和代码参照原全国排污申报登记规范中气污染物编码和名称填写。

     20.表十四是废气除尘、脱硫及净化装置情况表,其中净化方法代码参照原全国排污申报登记规范中废气除尘、脱硫方法分类代码表填写,除尘及净化方法代码为1位字母或数字码,脱硫方法代码为2位字母数字码。

     主要气污染物名称和代码参照原全国排污申报登记规范中气污染物编码和名称填写。

     21.表十五其中噪声功能区和噪声源性质二项填写相应代码和名称,参照原全国排污申报登记规范中噪声源性质代码和噪声功能区代码填写。分别为2位数字和1位数字。

     22.表十六是固废产生及去向总量,其中固废类别代码参照原全国排污申报登记规范中固废类别代码填写,为2位数字。

     排污单位的固废年产生量等于固废年综合利用量、固废年处置量、固废年贮存量、固废年排放量的总和。

     23.表十七是固废产生及处置、排放情况表,其中固废类别代码参照原全国排污申报登记规范中固废类别代码填写,为2位数字。

     处置方法码和运行状况代码参照原全国排污申报登记规范中相应代码填写,分别为2位数字码和1位数字码。

     25.表十九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情况表按治理项目填写,如有多个治理项目,可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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