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监理所行风建设制度

    为全面加强我所行风建设,提高全所干部职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素质,把我所建设成为一支业务精、行风正、综合素质高的环境监理队伍,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实行逐级负责制。
一、广州市环境监理所党支部书记、所长对全所的行风建设工作负总责,对党支部副书记、支委、副所长出现行风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所长、副所长对直接分管的科室领导出现行风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科室正职领导(或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对本科室(队)工作人员出现行风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广州市环境监理所、科室(队)正、副职领导及工作人员出现行风违纪、行风不正等问题,经所办公室稽查人员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包括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报所长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处理。
五、广州市环境监理所科室(队)正、副职领导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风问题的,必须进行处理。

1.不依法征收排污费、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
2.不依法查处环保违法行为,或者在执法中有渎职、越权、循私情、不秉公执法的。
3.没有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有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的。
4.参与被监理单位商业性营销活动、有偿环保工程项目评价、设计和施工的。
5.在环境监理、排污收费过程中收受排污单位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的。
6.环保执法、查处工作和监督力度不到位,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有损环保部门形象的。
7.不按照省、市环保局有关征收排污费分级管理权限规定,在未与区、县级市监理机构协调好的情况下,发生争取排污费,影响环保系统队伍形象的。
8.办事制度不公开又不按工作程序办事或对来访者不主动、热情接待,不负责任,造成排污单位投诉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9.不熟悉环保有关法规、政策和岗位业务,工作效率低、质量差,造成工作失职,影响所工作任务完成及声誉的。

 

 

 

 

 

 

 

 

 

 

 

 

 

 

 

 

 

 

Copyright: 2002广州市环境监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