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监理所 领导班子成员"五不准"
    
一、 不准利用和凭借手中掌握的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
二、 不准运用个人业务知识和技术私自搞环保工程设计、施工、介绍工程队或推广环保产品收取"好处费";
三、 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动用公款或到排污单位大吃大喝;
四、 不准私自与排污单位协商擅自决定减免排污费;
五、 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不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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