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所职责
一、 广州市环境监理所是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直属的事业单位,对外行使具体的环境监督管理职能,是市环境保护局下属的执法队伍。
二、 贯彻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 负责市属及市属以上单位的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四、 依法对市属和市属以上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并把调查情况报送市环保局,由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
五、 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六、 负责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污染问题的调查处理。
七、 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八、 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核准、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及具体证后管理工作。
九、 负责对市属各区、县级市环境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十、 承担国家或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广州市环境监理所(2002年第一版) 地址:广州市光塔路仙邻巷50号 邮编:510180 联系电话:02081903648 邮箱:Gzshjjls@gzshjj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