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违反法规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建设

项目

环境

保护

管理

规定
建设项目未报环境影响报告或环境影响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责令限期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未报环境影响报告,且擅自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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