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类别 |
违法行为 |
违反法规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建设
项目
环境
保护
管理
规定 |
建设项目未报环境影响报告或环境影响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建设项目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责令限期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建设项目未报环境影响报告,且擅自投入使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