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违反法规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水污染防 治规定
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水污染)检查或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污水超标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除追缴超标排污费滞纳金外,可以处应缴数额50%以下的罚款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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