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遵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负责排污费的收缴及本所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
| 二、 |
配合市环保局、编制污染项目治理费用补助计划,并做好计划的执行工作。 |
| 三、 |
负责签订污染治理项目超额补助的协议,定期回收超额补助还款。 |
| 四、 |
对期限治理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三个效益"比较好的典型治理项目进行调研、分析。 |
| 五、 |
核发本所职工的劳动工资、生活补贴;办理旅差费、医药费的报销。 |
| 六、 |
定期向所领导汇报所的财务收支情况,执行所领导对财务工作下达的各项任务。 |
| 七、 |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开单工作,定期统计各种排污费帐目,并向所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和数据。 |
| 八、 |
办理与财务管理有关的行政管理事务。 |
| 九、 |
负责所内计算机网络化建设和各类计算机软、硬件的采购及维护。 |
| 十、 |
负责排污收费委托监测的计划安排工作。 |
| 十一、 |
负责全所的环境监理稽查工作。 |
| 十二、 |
负责本所固定资产帐目管理。 |
| 十三、 |
指导区、县级市监理站(所)做好排污费收缴的财务管理工作。 |
| 十四、 |
接受并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