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征收市属及市属以上排污单位的超标排污费、污染物的排污费以及为保护环境开征的收费。 |
| 二、 |
负责对排污单位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 三、 |
定期向所领导报告排污收费现场核查的有关情况。 |
| 四、 |
提出排污收费的污染源监测计划,按时送交综合计财科办理委托监测。 |
| 五、 |
按季度向各主管系统通报排污费的收缴情况。 |
| 六、 |
做好排污许可证的发证和换证审核工作。做好排污申报登记的核准和注册证发放工作。 |
| 七、 |
对区、县级市的排污收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 八、 |
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开展对征收排污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研究。 |
| 九、 |
办理与征收排污费工作有关的行政管理事务。 |
| 十、 |
及时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行为移送机动执法队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
| 十一、 |
接受并完成所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