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长职责
一、

在市环保局领导下,全面负责监理所的业务、人事、财务、行政后勤等工作,对本所的各项工作承担责任。

二、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组织完成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机关)和市环保局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 按国家环保局"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中的要求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主持制订各种规章制度和落实措施,保证本所坚持正确的业务方向,保证"暂行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本所的职责、任务能顺利完成。
四、 所长为本所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所对外签订行政、业务、经济方面的协议书和合同
五、 领导编制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六、 负责组织编写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
七、 部署、督促、检查本所各级领导及各科室的工作。负责指定所领导班子的分工。
八、 负责抓好本所的人员培训、人才培养工作。
九、 负责抓好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定期召开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搞好领导班子的团结。
十、 召集和主持所长会议、所务会议以及所内有关工作会议。
十一、 负责组织审定本所重要的工作计划。
十二、 审定本所每年的年度预算和年终结算。
十三、 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如实汇报及反映本所的全面工作情况与动态。
十四、 当所长不在所里时,事前要指定委托本所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
十五、 组织和开展所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

(所长:罗妙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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