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在监理所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各类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案件(建设项目违反环保法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逾期不完成限期治理等)的现场调查取证、提出相应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 |
| 二、 |
在《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对违反申报登记法律规定、逾期不完成限期整改任务和缴纳排污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 三、 |
协助市环保局开展各项环境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如污染事故隐患检查、噪声超标扰民检查、市内黑烟监控等专项执法行动。 |
| 四、 |
对我市"110联动报警电话"转来的环境保护问题快速反应,成立调查小组开赴现场进行执法检查 |
| 五、 |
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对环境问题的来电、来信和来访。协助市环保局办理重点信访案件和人大、政协有关环保方面的提案和议案。 |
| 六、 |
协助市环保局,草拟环境监理的有关文件及规定。开展与环境监理有关的政策性法律性方面的研究工作。 |
| 七、 |
负责对区、县级市环境监理业务的指导和培训,抽查区、县级市管辖的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转率 |
| 八、 |
办理与监理执法工作有关的行政管理事务。 |
| 九、 |
协助我市其它执法部门,派员参加各种联合执法大检查行动。 |
| 十、 |
及时将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未开征排污费的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以及逾期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的情况移送所办公室。
|
| 十一、 |
接受并完成所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