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是环统表反映企业中老污染源的污染治理情况。填报范围为有污染治理项目的企业。注意所填内容与前面相同指标保持一致。

<污染治理项目名称> 指以治理老污染源的污染、“三废”综合利用为主要目的的工程项目名称。不包括“三同时”项目(即新污染源)。

<治理类型代码> 按企业治理污染的对象,分为9类,并给予不同的代码。请选择填写。

17   治理类型及代码表

代码

治理类型

代码

治理类型

代码

治理类型

1

废水治理

2

燃料燃烧废气治理

3

生产工艺废气(含粉尘)治理

4

固体废物治理

5

噪声(含振动)治理

6

电磁辐射治理

7

放射性治理

8

污染搬迁治理

9

其他治理(含环境综合整治)

<项目开工年月> 指污染治理项目经审批同意后,正式开工的时间。

<建成投产年月> 指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后,正式投产的时间。

<项目计划总投资> 指对完成整个污染治理项目(直至竣工正式投产)所需要的资金,进行预先估算和安排的资金总额。

《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的资金来源》:<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 指至报告期末,企业在污染治理项目中实际完成的累计投资额。

<合计> 指在报告期内,企业实际用于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和其他(如电磁波、恶息等)环境污染的环境治理工程的各种资金来源合计。各种来源的资金,均为报告期投入的资金,不包括以往历年的投资。

合计=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家预算内更新改造资金+综合利用利润留成资金+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环保贷款+其他资金

<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指企业单位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指国家预算、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拨给或委托银行贷给企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拨款和中央基本建设基金,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国家预算内更新改造资金> 指单位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国家预算内更新改造资金。国家预算内更新改造资金指国家预算、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拨给单位的更新改造拨款。

<综合利用利润留成资金> 指单位为消除污染,以“三废”为主要原料,开展综合利用项目所得产品利润的提留部分。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指同地方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补助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

<环保贷款> 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的环保贷款基金。

<其他资金> 指除上述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包括国内贷款(不包括环保贷款)、利用外资、除综合利用利润留成资金和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以外的自筹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

<利用外资> 是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的国外资金,包括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资,以及无偿捐赠等。其中,国家统借统还的外资,是指由我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订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

最后一行《合计》一栏,为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的总计,污染治理项目资金包括:

<治理废水资金> 指报告期内用于治理工业废水,使水质排放达标或改善水质及回收使用的环境工程的资金。

<治理废气资金> 指报告期内用于减少在燃料燃烧过程与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向大气的污染物或对污染物加以回收利用的环境工程的资金。

治理废气资金=治理燃料燃料燃烧废气资金+治理生产工艺废气资金

<治理燃料燃烧废气资金> 指报告期内用于减少在燃料燃烧过程排向大气的污染物或对污染物加以回收利用的环境工程的资金。

<治理生产工艺废气资金> 指报告期内用于减少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向大气的污染物或对污染物加以回收利用的环境工程的资金。

<治理固体废物资金> 指报告期内用于治理固体废物(包括贮存、处置、综合利用等)的环境工程的资金。

<治理噪声资金(含振动)>指报告期内用于减轻生产活动中的噪声源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使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噪声标准,减小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为目的的环境工程的资金。

<电磁辐射治理资金> 指报告期内用于减轻生产活动中的电磁辐射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使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电磁辐射标准,减小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为目的的环境工程的资金。

<放射性治理资金> 指报告期内用于减轻放射性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使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放射性标准,减小对人体危害程度为目的的环境工程的资金。

<污染搬迁治理资金> 指报告期内,以解决污染扰民为目的,在搬迁治理污染企业(车间)工程中实际花费的资金。计算时,仅将相当于原有生产规模(企业或车间)的搬迁工程投资计算为污染治理资金,规模扩大部门的投资不计算在内。

<其他治理资金(含环境综合整治)> 指报告期内用于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其他污染治理工程的资金。

<竣工项目设计处理能力> 指报告期内竣工的污染治理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处理、利用“三废”的能力。其中:“废气”为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含粉尘)两部门废气处理能力之和。

<竣工项目实际年处理量> 指报告期内竣工的污染治理项目经验收投产后,实际处理、利用“三废”的数量。其中:“工业废气”为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含粉尘)两部分处理量之和。

废水设计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量的计量单位分别为吨/日和万吨/年;废气设计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量的计量单位分别为标立米/时和万标立米/年;固体废物设计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量的计量单位分别为吨/日和万吨/年;噪声治理(含振动)设计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量均以降低分贝数表示;

电磁辐射治理设计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量均以降低电磁辐射强度表示(电磁辐射计量单位有:电场强度单位——伏特/米;磁场强度单位——安培/米;功率密度单位——瓦/平方米)。

放射性治理设计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量均以降低放射性浓度表示。废水计量单位为贝可/升,固体废物计量单位为贝可/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