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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违反法规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建设

项目

环境

保护

管理

规定
建设项目未报环境影响报告或环境影响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责令限期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未报环境影响报告,且擅自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违反法规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水污染防 治规定
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水污染)检查或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污水超标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除追缴超标排污费滞纳金外,可以处应缴数额50%以下的罚款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 违反法规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水 污 染 防 治 规 定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其它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有毒污染物废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存贮含有病原体污水或其它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七)项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存贮含有毒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七)项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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