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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申报登记有关管理规定

一、排污申报登记的目的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是其它环境监察工作的基础。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准确掌握每个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生产状况。既有利于抓住重点,强化环境管理,还可以为环境规划和污染综合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一)排污单位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排放地点。
(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必须是排出单位的排放口)。排污单位应按环保"便于采样、便于计量、便于监督管理"的要求,对排放口进行整治和树立标志牌。

三、排污申报登记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环保行政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2000年3月20日)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发布)

四、排污申报登记的管辖对象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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